鮑毓明性侵養女事件發酵,未成年人“性自愿”如何判定?
時間:2020-08-02 07:16
周末不知不覺一直跟著新聞走,那不如就記錄(lu)下到(dao)現在為止我認為最(zui)關鍵的點(dian)吧。
14-18歲未成年人的“自愿“不能被直接當做真正的自愿。
年(nian)齡(ling)小辨(bian)別能力(li)不成熟(shu),很容易被財(cai)力(li)知(zhi)識(shi)閱歷(li)地位(wei)都具有絕對優勢的成年(nian)人迷惑或操縱;再(zai)加上被性侵的經歷(li),甚(shen)至被精神(shen)控制等(deng),這(zhe)種“自愿(yuan)“也是一種很普遍的創傷(shang)后(hou)的心理現象。
有(you)許(xu)多被(bei)(bei)性(xing)侵過的(de)男(nan)孩(hai)和女孩(hai)都表示被(bei)(bei)性(xing)侵后有(you)假(jia)裝愛(ai)上對(dui)方或者有(you)親近對(dui)方的(de)行(xing)為(wei)。比(bi)如林奕含根據自身經歷寫(xie)下的(de)《房思(si)琪(qi)的(de)初戀樂(le)園》,女孩(hai)被(bei)(bei)老師(shi)誘奸,因為(wei)這種(zhong)(zhong)經歷太痛苦(ku),她必須不斷說服自己愛(ai)上老師(shi),因為(wei)這可(ke)以合理化這種(zhong)(zhong)關系(xi),從(cong)而可(ke)以減少痛苦(ku)。
我(wo)國(guo)規定14歲以下即(ji)使自愿也算強奸,就是因為這個原因。但也有些國家這條年齡的線劃(hua)的更(geng)高。所以(yi)我(wo)國有(you)不少(shao)推動修改立法(fa)的聲音(包括鮑某(mou)某(mou)本(ben)人也寫(xie)過(guo)一篇文章指(zhi)出我(wo)國在這方(fang)面的法(fa)律漏洞...)
更何況,如果對方具有特定地位,比如監護人與被監護人、老師與學生、醫生與病人等,這種強勢方宣稱的“兩情相悅”就更要警惕了。弱勢方的“自愿”很可能是因為強勢方濫用優勢地位。這也是許多立法和原則的背后原因,比如師生戀被禁止,比如我國也有《關于嚴厲懲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見》(并未成為正式的法律),對未成年人負有特定職責的人,利用優勢地位利用未成年人孤立無援,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即使“自愿”也算強奸。表面上的“自愿”不能被當作法律上的自愿。
鮑某某是法律方面的專家,第一(yi)女(nv)孩(hai)14歲后才發生性關(guan)系,第二是努(nu)力把故事(shi)講成是女(nv)孩(hai)自愿(鮑(bao)某(mou)某(mou)回應原文被《南風(feng)窗》發布),第三他們貌似沒(mei)有法律上的監護(hu)與被監護(hu)關(guan)系。這在法律上絕(jue)對是有利于他的辯護(hu)方式。但作為(wei)旁觀者,我不(bu)會輕易接受“自(zi)愿“的敘事、不(bu)會認(ren)為(wei)故事已經(jing)反轉。

【觀點及原文來源:《奇葩說》 辯手龐穎】


